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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条例常见疑问:专业解答与政策要点梳理(2020年宁波版)

2026-06-18 同仁医院

在计划生育相关工作中,许多群众对条例的具体规定存在疑问。本文基于2020年宁波市现行有效的计划生育条例,针对日常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专业问题进行梳理,旨在帮助服务对象精准理解政策内涵。

第一,关于生育调节的核心规定。根据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具体情形包括: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而另一方只有一个子女的等。需注意,所有再生育申请必须通过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进行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生育将面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第二,奖励与保障措施。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的优待。例如,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可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此项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法律责任与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违法生育的法律后果。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通常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建议有疑问的群众及时咨询宁波鄞州同仁医院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属地街道计生办,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违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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